室外籃球場建設國家標準是什么
答:合成材料跑道 GB/T14833-2011
籃球架場地標準尺寸:
1.標準籃球場地長28米,寬15米。界線外至少2米以內沒有任何障礙物,用著緩沖區。
2.中線應向兩側邊線外各延長15厘米,用著比賽時第二三四節和末節不足一分鐘時用。
3.籃球球場線的寬度均為5厘米。
4.以中線的中點為圓心,以1.8米為半徑所畫成的圓叫中圈。
5.罰球線是一條與端線平行的直線,其中點必須與端線與中線的中點在一條直線上。
6.罰球線以及罰球線兩端連接端線的兩條斜線所構成的區域叫限制區(三秒區)。
7.籃板尺寸:高105cm*寬180cm。籃板下沿離地290cm;籃球架立柱壁厚≥3.5mm;15cm方管。
8.籃圈直徑45cm,鐵條直徑1.8cm。
一個籃球場的建造標準是?
國際籃聯標準:整個籃球場地長28米,寬15米。長款之比:28:15。籃圈下沿距地面3.05米。
一、球場:是一個長方形的堅實平面,無障礙物。對于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,球場的丈量要從界線的內沿量起。對于所有其它比賽,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,有權批準符合下列尺寸范圍內的現有球場:長度減少4米,寬度減少2米,只要其變動互相成比例。天花板或最低障礙物產高度至少7米。球場照明要均勻,光度要充足。燈光設備的安置不得妨礙隊員的視覺。所有新建球場的尺寸,要與國際籃聯的主要正式比賽所規定的要求一致:長28米,寬15米。
二、線條:寬度為0.05米(5厘米)
(一)界線:球場界線距觀眾、廣告牌或任何其它障礙物至少2米。球場長邊的界線叫邊線,短邊的界線叫端線。
(二)中線:從邊線的中點畫一平行于端線的線叫中線;中線要向兩側邊線外各延長0.15米(15厘米)。
(三)罰球線、限制區和罰球區:
1.罰球線要與端線平行,它的外沿距離端線內沿5.80米;這條線長為3.60米。它的中點必須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。
2.從罰球線兩端畫兩條線至距離端線中點各3米的地方(均從外沿量起)所構成的地面區域叫限制區。如果在限制區內部著色,它的顏色必須與中圈內部的著色相同。
3.罰球區是限制區加上以罰球線中點為圓心,以1.80米為半徑,向限制區外所畫出的半圓區域。在限制區內的半圓要畫成虛線。
4.罰球區兩旁的位置區供隊員在罰球時使用。畫法如下:
(1)第一條線距離端線內沿1.75米,沿罰球區兩側邊線丈量。
(2)第一位置區的寬度為0.85米(85厘米),并且與中立區域的始端相接。
(3)中立區域的寬度為0. 40米(40厘米),并且用和其它線條相同的顏色涂實。
(4)第二位置區與中立區域相鄰,寬度為0.85米(85厘米)。
(5)第三位置區與第二位置區相鄰,寬度也是0.85米(85厘米)。
(6)所有用來畫這些位置區的線條,其長度為0. 10米(10厘米),并垂直于罰球區邊線的外側。
(四)中圈:中圈要畫在球場的中央,半徑為1.80米,從圓周的外沿丈量。如果在中圈內部著色,它的顏色必須與限制區內部的著色相同。
(五)3分投籃區:
1.分別距邊線1.25米,從端線引出兩條平行線;
2.半徑為6.25米(量至圓弧外沿)的圓弧(半圓)與兩平行線相交;
3.該圓弧的圓心要在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線與地面的交點上。圓心距端線內沿中點的距離為1.575米。 注:假如球場寬度少于15米,圓弧仍按上述6.25米半徑畫出。
國家對小區露天籃球場與住宅距離的規定:
小區露天籃球場與居民樓的最小距離應該在10米到25米之間,這樣才能保證露天籃球場的噪音分貝不影響到居民的正常生活。
1、根據《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》規定,住宅區的聲音,白天不能超過50分貝,夜間應低于45分貝。但是一般最舒服的環境的分貝在30-40之間。
若晨練的聲音超過這個標準,就變成了噪音,對小區其他業主的權益造成了侵害。一般情況下,在聲音的45至50分貝的范圍內的距離應該為20-50米之間。
2、根據《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》,對于居民小區內的噪音污染有著明確的規定。
在第三十八條中明確指出,18時至次日8時,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,不得進行可能產生噪聲的室內裝修活動。在其他時間內進行室內裝修作業的,應當采取噪聲控制措施,避免對周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。
3、另外,《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》中還包括“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醫院、學校、機關、科研單位、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,使用各類揚聲器、音響器材時,應當控制音量,不得產生擾民噪聲”的規定。
擴展資料:
一、如果居民在小區內感覺受到了噪音污染的干擾,首先可以向物業公司反映,讓物業公司出面協調解決。
因為《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》中明確規定,“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行為予以制止,并及時向有關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報告。 ”
如果物業公司溝通協調無果,業主也可以自行撥打12369向環保部門進行投訴。
二、《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》,是指1982年4月6日原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發布,1982年8月1曰起實施。
主要規定了城市各類區域晝間和夜間環境噪聲的標準值,并對適用區域的劃定作出了明確規定。包括以下內容:
1、“特殊住宅區”是指特別需要安靜的住宅區,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45分貝、夜間35分貝。
2、“居民、文教區”是指純居民區和文教、機關區,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50分貝、夜間40分貝。
3、“一類混合區”是指一般商業與居民混合區,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55分貝、夜間45分貝。
4、“二類混合區”是指工業、商業、交通與居民混合區,“商業中心區”是指商業集中的繁華地區,二者的環境噪聲標準值均為晝間60分貝、夜間50分貝。
5、“工業集中區”是指在一個城市或區域內規劃明確確定的工業區,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65分貝,夜間55分貝。
6、“交通干線兩側”是指車流量每小時100輛以上的道路兩側,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70分貝、夜間55分貝。